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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快讯] 乔西村一路段施工方擅自开挖,挖破埋地燃气管致燃气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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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惊险!乔西村一路段施工方擅自开挖,挖破埋地燃气管致燃气泄漏!一、基本案情

   2026年8月5日上午,我市揭东区磐东街道乔西村保利大都汇路段正在进行乔西村村民自筹资金实施的道路硬底化施工,燃气公司巡线员巡检发现施工后,立刻到场进行管线交底并签订《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协议书》,然而巡线员离场后,施工方擅自动用挖掘机,在燃气管线敷设区域直接机械开槽,造成埋地燃气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持续泄漏。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到场处置险情、管控现场风险。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损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勘察作业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予以确认燃气设施埋设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因施工、勘察作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勘察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何保护燃气管道设施
1.注意警示标识。第三方施工单位应注意路面燃气管线的警示标识,凡在燃气管道附近进行路面施工或地下开挖的,务必提前告知燃气公司,待双方协商确认燃气管道安全后,方可施工。
2.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范围。严禁占压燃气管道,在修建房屋、厂房等建(构)筑物时,要与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燃气管道、设施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严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3.安全文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管道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来源: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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