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法经营和食用河豚鱼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就禁止经营和食用河豚鱼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河豚鱼(俗名乖鱼)因含有剧毒河豚毒素,中毒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潜伏期短、发病迅速,极易导致中毒者额神经麻痹。重者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中毒死亡率较高。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死亡事故,因此,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加工经营河豚鱼。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珍视生命,切勿购买、食用河豚鱼及其制品。 二、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非固定场所、养殖厂、家庭等所有地方禁止加工经营河豚鱼。 三、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加工经营河豚活鱼及野生河豚。 四、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守法经营,不得违法加工、代加工、经营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制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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