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及在用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测。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上传环保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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